法律分析:物業服務費不得包含公共部位的維修費,物業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。對此,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第十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:“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、中修和更新、改造費用,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,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?!笨梢?,物業公共部位的維修費是從專項維修資金里支出的,將其列入物業服務收費屬于重復收費,加重了業主的負擔,這種做法是為法律所禁止的。業主是接受物業服務的消費者,物業公司是提供物業服務的經營者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規定,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依法履行義務。雙方有約定的按其約定,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因此,物業公司和業主可以就物業維修事項和內容進行協商,但是,由于法律規定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應當從專項維修資金里支出,因此,雙方不得就此進行協商約定。
法律依據: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
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,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、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。
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,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。
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:
1、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、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;
2、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、維護費用;
3、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;
4、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;
5、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;
6、辦公費用;
7、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;
8、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;
9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。
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、中修和更新、改造費用,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,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
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。
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,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,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
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恪守社會公德,誠信經營,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;不得設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條件,不得強制交易。